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监管体系
2018年04月26日

(1)3C强制性认证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规定,低压电器、照明设备等列入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目录的产品,必须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测检疫总局的鉴定检验并标注认证标注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防爆电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防爆电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规定,防爆电器产品需要获得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任何企业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防爆电器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防爆电器产品。

(3)防爆合格证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等有关要求,按防爆标准制造的各类防爆电器设备,均需送交由国家安监总局认定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取得“防爆合格证“后方可生产。

(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种类的通知》(国经贸安全[1999]1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1]30号)等规定,对纳入矿用安标管理目录的矿用产品,必须在取得矿用安全标志后方可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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